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
(六)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提出参评申请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并承诺、签字);
(二)各班级按评选条件、民主投票向学工处上报推荐人选;
(三)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综合量化考评成绩、家庭经济情况、班级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初审,并依据总成绩推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总成绩=考试课成绩*60%+量化成绩*30%+民主测评*10%);
(四)评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推选,学院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获奖金5000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包括解除处分后的学生)
(二)随班试读和留(降)级者;
(三)学年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二周以上者。
第八条 此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拟文 2022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