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进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在评定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3.曾获得学校优秀个人奖项两次(含)以上(评定学年的7月31日以前);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定学年内,综合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根据评审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其中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的学生,若不参加评选,需要讲明原因;
2.学生工作处审核,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向评审领导小组汇报审定;
3.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上级资助部门。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
每学年每名学生8000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包括解除处分后的学生)
2、随班试读或留(降)级者;
3、学年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二周以上者。
第八条 此办法自2022年10月5日起执行。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拟文 2022年10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