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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1 00:00

关于印发《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2023年3月5日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中职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在评定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六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条  此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拟文

202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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