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本着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成立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成立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常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教育学院院长、团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成立校级评审委员会。由负责学校资助工作的学工处处长为组长,教育学院院长为副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和教育学院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三)各院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育学院院长为副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无违规违纪处分在身;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被我校认定为评审学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各科成绩无挂科;
(二)学习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含30%),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在籍、在校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报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名额要求。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处以上一学年末各院系在校生总数为考量,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情况,按比例向各院系下达名额。
(二)信息公开。各院系要广泛宣传落实,确保把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办法通知到每个学生。
(三)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交所在院系初审。
(四)学院初审。各院系对学生申请条件、资料完备性、综合表现等进行初审,按照择优原则提出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
(五)校级评审。学校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请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校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对各院系上报的院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里的学生进行复审,对院系评审程序规范性、推荐学生申请条件及材料等进行评审,并根据名单里的学生现场答辩情况,提出校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签发正式评审报告,并上报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六)省级审核。学校应将正式评审报告文件、推荐学生个人申请表材料报省级进行审核。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应于教育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公告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全国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系统完成材料报送,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系统的“资金发放”模块填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学年整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纸质归档材料,同时做好电子档案备份。具体材料包括:
1.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制度文件;
2.学校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部署通知;
3.校院两级组织机构设置正式红头文件(院级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可在院系评审情况报告中体现);
4.学生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学生专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表复印件(教务等部门提供);
6.校级公示材料;
7.校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
8.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明细(财务凭证复印件);
9.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存档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如学校师生对评审任一环节有异议,都可在公示期间向院系或学生工作处进行反映,相关部门会在2个工作日内给与处理。也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431-81191075
意 见 箱:515035331@qq.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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