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是为了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本着代表性、权威性的原则成立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成立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或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成立校级评审委员会,由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三)各学院(专业)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各学院(专业)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0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 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 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 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 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 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在籍、在校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报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名额要求。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处以上一学年末各学部(专业)在校生总数为考量,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情况,按比例向各学院(专业)下达名额。
(二)信息公开。各学院(专业)要广泛宣传落实,确保把评选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办法通知到每个学生。
(三)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个人事迹材料(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充分体现学生特点,字数在1000字以上)交所在学院(专业)初审。
(四)学院初审。各院系(专业)对学生申请条件、资料完备性、综合表现等进行初审,按照择优原则提出本院系(专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院系(专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
(五)校级评审。学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专业)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请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校级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对各院系(专业)上报的院级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里的学生进行复审,对院系评审程序规范性、推荐学生申请条件及材料等进行评审,并根据名单里的学生现场答辩情况,提出校级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签发正式评审报告,并上报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六)省级审核。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应将正式评审报告文件、推荐学生个人申请表材料报省级进行审核。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应于教育部国家奖学金名单公告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全国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完成材料报送,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系统的“资金发放”模块填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学年整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纸质归档材料,同时做好电子档案备份。具体材料包括:
1.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制度文件;
2.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部署通知;
3.校院两级组织机构设置正式红头文件( 院级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可在各院(专业)评审情况报告中体现);
4.学生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学生专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表复印件(教务等部门提供);
6.院(专业)评审情况报告(学院评审机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公示等,奖助学金可合并报告);
7.校级公示材料;
8.校级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
9.国家奖学金发放明细(财务凭证复印件);
10.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存档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如学校师生对评审任一环节有异议,都可在公示期间向院系或学生工作处进行反映,相关部门会在2个工作日内给与处理。也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431-81191075
意 见 箱:515035331@qq.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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