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及教育部《普通高等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者,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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