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本着将教育与惩戒相符合的原则,体现我校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特制订本规定。
一、解除处分对象
考察期已满的违纪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自处分下达之日算起一般为一年)。
二、可解除处分类别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三、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考察期期内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三)在考察期内学习认真刻苦,考取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等;
如在考察期内,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全国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会为校赢得广泛社会声誉、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或有见义勇为行为被相关机关认定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四、以下情况不得解除违纪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三)策动、参与或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四)因考试作弊、偷窃、赌博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考察期内再次受到违纪处分者。
五、工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解除者,在每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学生本人合格申请书一份;
(二)各学院根据违纪学生在校考察期内的表现,认真审核是否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并进行必要的存档;
(三)各学院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名单以及上述相应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复审,学生工作处复审后,将最终名单及材料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有学生工作处负责将相关决定下发到各院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