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体现国家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爱,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均可向辅导员申请参评国家助学金,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并承诺、签字);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至各专业班级;
(三)学校资助中心工作人员提前下载重点资助人群信息数据。发送给学工处,作为困难生认定、国家助学金评选的辅助认定依据。
(四)用重点资助人群数据比对困难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对重点资助对象未资助情况逐一核实。必要的留存纸质材料。
1、脱贫后不需要资助的,要学生本人和家长写书面材料,放弃资助。
2、不符合资助政策的,要保留佐证材料,情况说明。
3.学生资助中心下发的重点资助人群信息数据,未得到助学金请注明未资助原因。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依据总成绩推选国家助学金推荐人选(总成绩=家庭经济情况*50%+量化成绩*30%+民主测评*10%+评审委员会意见*10%)。
(六)评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推选,院办公会审议决定;
(七)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
每学年每名学生3300元。学期内按月发放(10个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参评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包括解除处分后的学生)
(二)无故拖欠学校各项费用者;
(三)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生活不注意节俭者;
(五)学年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一周以上者。
第六条 此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拟文 2022年11月1日印发